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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 |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耿马检察1件入选!
时间:2025-07-03

6月25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毒品犯罪 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推动综合治理”典型案例9件。其中,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赛某贩卖毒品案入选。(点击链接可看原文云南省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毒品犯罪 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推动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赛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未查获毒品实物 毒品数量认定 抗诉改判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赛某,男,1967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赛某系吸毒人员。2022至2023年间,赛某在临沧市耿马县孟定镇辖区内多次向多人零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23年5月25日,民警在赛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7.86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9月12日,临沧市耿马县人民检察院以赛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1月30日,耿马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赛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赛某不服,提出上诉。耿马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提出抗诉,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4年8月2日,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改判赛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坚持证据标准,积极引导侦查取证。零星贩毒案件,在未查获毒品实物时,严格把握证明标准,及时固定证人证言及毒资流水等证据。审查逮捕阶段,耿马县人民检察院列明继续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核实异常微信转账记录的微信账号、交易人员身份及毒品交易情况,查证被告人赛某前科情况。通过检警联动,查清赛某通过微信交易贩卖毒品的事实及交易时间、金额、次数和数量等详细情况,并确认了赛某累犯、毒品再犯情节。


(二)严格审查证据,准确认定毒品数量。面对赛某拒不认罪、毒品多已消耗的客观情况,检察机关全面梳理在案证据,重点分析异常微信转账记录,结合购毒者指认、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赛某贩卖毒品371粒(约34.503克)的犯罪事实,加上现场查获的7.86克,赛某贩卖毒品总重约42.363克。


(三)找准抗诉关键,依法予以抗诉。一审判决虽认定赛某贩卖毒品,但未明确认定数量,导致量刑畸轻。耿马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庭审中,检察机关围绕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论证抗诉理由,最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意见,撤销原判,改判赛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零星贩卖毒品案件时,针对涉案毒品已交易、吸食或毁损,实物难以查获的问题,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各类证据,涵盖资金往来明细、通联数据等,夯实证据基础,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筑牢根基。秉持严格证据审查标准,结合客观证据,精准认定贩卖行为性质与毒品数量,还原案件事实全貌。同时,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重,针对发现的裁判错误,运用抗诉等法律监督手段予以纠正,保障司法办案公正严谨,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