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请不要相信“金钱”会像山坡上的蒲公英一样唾手可得,但请相信“天道酬勤,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请牢记“没有不劳而获的工作,也没有坐享其成的收获,更不会有从天而降的馅饼”。
2.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只要有志向就会有事业,只要有本事就会有舞台;职业有分工,但是不分贵贱,“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年轻人要敢冲敢闯、敢试敢干,但不要妄图在违法边缘试探。
3.增强信息保护意识。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各种卡证内含大量个人信息,关系个人财产安全,一旦出卖、出租、出借此类卡证,可能面临个人信息泄漏,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甚至卷入违法犯罪漩涡,后果不堪设想。
1.什么是“帮信罪”及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关于该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3.关于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