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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耿马检察:一笔66.5万元款项打进卡内,2分钟后被转走....
时间:2023-04-26


“当时我欠了大量网贷,身上没钱,就想着这样赚钱快点,我现在很后悔,我想让更多人知道不能把银行卡给别人”,这是来自一名二十多岁被告人的供述。


究竟是什么样的“工作”能挣“快钱”?

挣“快钱”又跟“银行卡”有什么关系?

这波操作又是如何让人身陷囹圄?


案件回顾

异想天开赚“快钱”,非法倒卖银行卡成诈骗“帮凶”




长期无业的江西南昌籍熊某某和胡某某共同商量卖银行卡赚钱。2021年7月的某一天,熊某某通过某聊天软件广告找到了一名收购银行卡的买家,并与对方约定了银行卡的价格、收件地址等相关事宜。而后熊某某联系胡某某让其办理银行卡,胡某某因自己无法办卡,便联系好友徐某某办理了一张尾号为7xx9的建设银行卡并开通了网银,后胡某某将银行卡、U盾、手机卡藏匿于烧水壶中交给了熊某某,由熊某某邮寄给银行卡买家。2021年8月10日,该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造成云南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某分公司被骗取人民币66.5万元,该笔款项被转入徐某某尾号为7xx9的建设银行卡,随即又被转走。


案件办理

检察机关能动履职追诉漏犯 行为人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云南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某分公司被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当日立案侦查;涉案人员徐某某、胡某某相继到案,徐某某因患有严重疾病取保候审(分案处理),胡某某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对于共同犯罪的熊某某公安机关未予移送,依法应当追诉,遂建议公安机关对熊某某补充移送起诉。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及时将熊某某抓捕归案移送起诉。


最终本院以熊某某、胡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县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本院提出了确定型量刑建议,法院均予采纳。





检察官启示

树立正确人生观择业观 引领人生再度扬帆起航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请不要相信“金钱”会像山坡上的蒲公英一样唾手可得,但请相信“天道酬勤,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请牢记“没有不劳而获的工作,也没有坐享其成的收获,更不会有从天而降的馅饼”。

2.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只要有志向就会有事业,只要有本事就会有舞台;职业有分工,但是不分贵贱,“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年轻人要敢冲敢闯、敢试敢干,但不要妄图在违法边缘试探。

3.增强信息保护意识。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各种卡证内含大量个人信息,关系个人财产安全,一旦出卖、出租、出借此类卡证,可能面临个人信息泄漏,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甚至卷入违法犯罪漩涡,后果不堪设想。


法条链接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什么是“帮信罪”及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关于该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3.关于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