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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 | “三聚焦” 护航安全生产
时间:2024-07-04

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都不能放松。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耿马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安全生产治理中的作用,加强办案延伸强化联动协作,持续抓好“八号检察建议”的落实落地,以“三个聚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聚焦一体履职,当好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刑事案件监督力度,耿马检察院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中出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问题。耿马检察院积极参与事故调查会议,全面掌握事故情况,严格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为全面从严从快打击生产安全领域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聚焦法治服务,当好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员”



安全生产,人人参与,共建和谐。为营造“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社会氛围,耿马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多家单位,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活动。普法现场,检察干警结合群众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安全隐患及真实的安全事故案例,耐心向群众讲解安全隐患的自查方法和应急自救处置措施,有效引导群众增强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安全事故。



聚焦中心大局,当好安全生产工作“护航员”



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责任是安全的守护者。为全力服务安全生产大局,针对餐饮场所使用液化气的情况进行实地走访,为从业者详细讲解液化气泄漏时的应急处理知识,着重提醒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瓶装液化气的正确、规范使用,将安全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为安全生产提供坚实保障。


下一步,耿马检察院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持续深化与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全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