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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斩毒护村居 以案释法警世人——耿马检察院到勐撒出庭公诉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时间:2023-05-29



毒品

“以案释法”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勐撒”,傣语意为“人们寻找到的理想居住之地”。五月的勐撒更是夏浅胜春、绿意盎然,青山环绕、沃野千里,千亩茶园茶香四溢、民族文化风情浓郁,是耿马乡村旅游特色城镇之一。


然而,毒品,却让“魅力勐撒”

蒙上了一层不和谐的阴霾。



·公开庭审·

为守护好美丽乡村建设,着力整治农村毒品问题,全力遏制毒品问题的发展蔓延势头,营造健康、和谐、稳定的人居社会环境,在“禁毒宣传月”来临之际,5月23日,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检察院走进勐撒镇,出庭支持公诉黄某贩卖毒品案,庭审现场近200人旁听。




庭审中,公诉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力指控犯罪,就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发表公诉意见,并当庭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切记:

人生可以有很多种尝试,

唯“毒”不可!


被告人黄某现年24岁,正值青春年华,他拥有着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然而黄某不慎沾染上了毒品,从一名吸毒者,逐渐发展成一名“以贩养吸”的贩毒者,一步一步走向犯罪的深渊,不禁令人唏嘘和惋惜!国家对毒品有严格的管制,只要触碰毒品就触犯了国家法律,正所谓“一秒吸毒青春全无,一时贩毒一世耻辱”,贩卖毒品不仅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也给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更社会带来了危害。



“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零距离”的庭审能够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机关对于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打击态势,用身边事身边人的真实案例警示提醒,能够形成最直击心灵的震慑效果,从而铸牢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时刻紧绷远离毒品这根弦。 希望大家提高禁毒意识及明辨是非的能力,不要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走上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否则害人害己、身陷囹圄、悔恨终身。


治理毒品是看不见硝烟的战场,禁毒则是一场必须打赢的人民战争。下一步,我院将不断深化开展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聚焦边境县城实际,以“普法+”模式不断推进普法宣传活动走深走实,为人民群众筑起防毒禁毒“防火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